(一)行使管理全市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保障性住房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集、分配和监管。积极争取国家、省、州、市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并将筹措的资金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的购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廉租住房家庭申请、公示、轮侯、退出等程序性规定。
(三)承担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运行指导和相关审核;负责全市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建设的审批。
(四)承担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行政、文书、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其他各组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测算拆迁安置资金,审查拆迁审批项目,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拆迁纠纷,负责城镇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初审,对拆迁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拆迁活动。
(六)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的行政管理。研究制订全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审批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审核报批,指导监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新老住宅区开发整治方案的论证、验收工作。
(七)负责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的鉴定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屋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核定房屋中介机构资质;负责中介机构、房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房屋抵押、房屋测绘、房屋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区内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的行政管理,组织开展对房屋权属管理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地产权属及其它各种纠纷。
(十)负责全市房屋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房产信息服务体制,推动房产管理信息化。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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